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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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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聚集他人在公众场所寻衅滋事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破坏公共秩序。而实施报复行为的目的,通常是想着希望能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大部分情形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普通的公民,而实施报复行为的人可能是公职人员、单位的领导,也有可能是普通公民。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所表现出的几种行为方式,印证了其口袋特征。由于表述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与价值判断相关的表述,增加了规范性的模糊性,大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因此,寻衅滋事罪可以视为口袋罪。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聚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他人财人财物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会涉嫌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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