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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反诉期限的回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举证期限应由当事人议定后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终止日期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前,故此,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期限也应确定在开庭审理前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提出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根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提出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意见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考虑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本诉被告可以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需要注意的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反诉。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起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我国对此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在被告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是最适宜的时期,最迟提出的时间以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进行提出。但是根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现实情况,某些案件进行法庭审理时之后,还可能存在重新收集到新郑证据,或者是出现新的证人,且某些案件本身事实比较复杂,涉及标的额较大,在一审辩论终结后,也可以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如果一味追求案件办案效率而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可能造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而如果直接受理反诉,可能在反诉得到支持情况下,本诉与反诉相抵消,最终案件直接得到解决,更好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一旦遇到这种情形,法官根据自由裁量,为案件审理执行做充分考虑,可以允许被告在一审案件判决或者裁定之前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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