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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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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XX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XX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多长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依据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 犯罪在此之前,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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