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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可以向证人说明原因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
一般来说,证人不做证是有一些方面的顾虑,通常情况下执法机关应先与证人进行沟通消除、解决他的顾虑。也可以采用书面不出庭、隐藏身份等等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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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但是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且拒不作证也不受法律制裁,除非构成包庇罪的情况下。 新刑诉法在现行刑诉法第47条“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基础上,就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近十项新规定,如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增设审前会议法官听取诉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的人身法律保护与经济补偿、警察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近亲属享有出庭作证豁免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屏蔽作证以及远程作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提供书面证言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而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质证,这必然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接触证人,从而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落空,最终影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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