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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履约过程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 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1、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违约条款效力的即有效,反之则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如果合同全部无效,无效、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当然也无效。
要约条款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依据受要约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按规定作出承诺的,要约条款成立,产生合同效力。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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