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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律师: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

2021-01-22
案例:刘某,女,河北省某村农民。邵荣,女,37岁,河北某村小学教师。邵华,女,35岁,河北省某村农民。 1955年,刘某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二女,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1980年邵伍去世。当年秋,刘某盖砖房五间。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他村张强结婚。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产。村干部说:“你已改嫁,不能继承。”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刘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 评析: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样,都是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 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和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刘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村干部和刘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再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刘某也从遗产中分出一定数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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