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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显不公平并不是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才会自始无效。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明显不公平并不是无效,而是可撤销,被撤销后会自始无效。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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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 2、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这里所讲的利用优势,是指一万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是对方被迫接受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并非欠缺特殊的经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属于可撤销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显失公平的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因为无效的合同从始至终都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属于可撤销合同的,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需要履行合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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