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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如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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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驰名商标的方法:积极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防止驰名商标侵权。对于商标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不予注册。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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