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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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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窝藏和包庇罪的立案规定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犯罪。行为人与犯罪人事先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一年内因通风报信受到行政处罚,并实施通风报信;犯罪集团主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卖淫嫖娼人员逃跑,公安机关因取证困难,查处刑事案件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自己逃避或者作假证明,违反刑法,构成窝藏包庇罪。那么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和包庇罪是指为知道自己是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窝藏或者包庇罪犯。所谓窝藏和包庇罪犯,是指两种行为:一是为罪犯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避。例如,将被追捕的犯罪分子藏在家里,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他们远走高飞。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调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因此,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为他们提供藏身之处或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客观上讲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证词,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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