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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只能说,有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判处缓刑不属于法定必须条款,而是可选择条款。所以,在符合缓刑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判处缓刑,不是必须判处缓刑。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刑法》有如下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份;(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余份;(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余份;(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万次的;(五)以会员制的形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人;(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七)使用淫秽电子信息的,分别达到第一半以上。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五条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传播100人以上;(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视为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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