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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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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的审查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从程序上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的方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的,免责条款对合同对方没有效力。 从实体上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义务,增加对方的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第三,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理解。
1、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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