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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你问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怎么解决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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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让权利的阳光普照每一个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这标志着“黑户”这一历史性遗留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一年之计在于春”。在“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对“黑户”问题进行“集中会诊”,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和兜底性条款,彰显了一个政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追求。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既是对户口登记管理中法律底线的维护,也是对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的坚守。保障和落实户口登记“一个都不能少”,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公民权利的回归,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新注脚。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实事。这一有温度的新政将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户口登记问题关涉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和共享发展,这一民生工程关系着民生冷暖,意味着长期游离于正常的社会体系之外的群体,终于可以和正常人一样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享受自由出行、旅游、就业、婚嫁等正常生活。“黑户”是将以人为本根本原则与计生政策执行的次级问题错配的结果,并因而衍生了很多棘手的社会问题,导致该问题久拖未决。要彻底终结“黑户”,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办理中,要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要区别对待、分类登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综合配套、部门协同,相关领域政策要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不单单是指拿到一纸户籍,户籍背后所承载的各项权利和保障要同步“入户”到位。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也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该脱钩的脱钩,该修订的修订,该细化的细化。无户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保障也要同步跟上,该完善的完善,该补充的补充,该加强的加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加强协作、统筹考虑,扎扎实实把这件顺民意、惠民生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单位有集体户口,经单位领导同意迁入的:由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带证明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本到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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