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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购买住宅的一般住宅基地不会被回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村集体回...
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性质,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可以享有,当事人是外地户籍不能在本地农村申请宅基地盖房子。《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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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建房,但要符合城乡规划,且要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展开全部《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只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即本村村民,而不能是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的身份限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的特征。《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村民具有的成员权,具有农村户口这一标准进行分配的,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农村村民享有的。根据您的情况是不符合农村宅基地所有主体资格的。
具体看情况的。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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