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如果申请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有所变化,海关复议机关应当允许。比如,某申请人因对海关估价告知书确定的价格不服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随后在海关受理后、作出复议决定前又撤回了该复议申请,其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海关做出了征税决定。随后,申请人又向海关提出了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该申请人的两个复议申请是针对海关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应当接受其第二次复议申请。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部分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9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287人已浏览
5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