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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合同撤销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允许才进行解除合同关系。 办理方式: 1、通知对方。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3、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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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身份证号:需已十八以上乙方) 甲方为本公司文化宣传进行广告拍摄活动,特邀公司职员乙方作为本次拍摄活动协助模特,参与本次拍摄活动,为明确并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活动模特乙方自愿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签约共同遵守 一、拍摄活动、摄影时间、地点由甲方与摄影师协商确定,乙方自愿配合甲方保证拍摄的作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确实具有艺术品位,不得含有不健康内容。 二、用途、使用范围: 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均属甲方所有; 此样片涉及的乙方的肖像使用权归属甲方;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与电视广告宣传。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拍摄者可通过特殊的表现形式,在拍摄时将模特儿五官隐去,如剪影、背影或通过暗房技法加以处理,使作品中人物形象无法让人分辨。同意甲方拍摄者可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 三、版权归属及使用年限: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由甲方在存续期及存续期后五十年内所有;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拍摄后一次性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元; 五、违约责任:乙方订立本协议后不配合摄影师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摄影的,乙方无权取得报酬;因拍摄广告造成乙方的自身家庭及社会矛盾,由乙方个人自行承担。 乙方完成拍摄后甲方不按约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对乙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所造成的与第三人的侵权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如有争议可协商补充达成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 时间:地点:
正确理解肖像权,应把握以下几点: 1、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是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这种保护,包含公民对自己形象享有维护其完整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与公民的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一样,肖像权人对于他人歪曲、毁损、玷污其肖像的行为,都会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对其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构成侵害。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首要的就在于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权利。 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公民的名誉权等人格权不同,肖像权所具有的物质利益,是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肖像,往往具有一定美学价值,在市场上,这种美学价值能够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享有肖像权,就可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当然这种物质利益是由肖像权的精神利益所派生、转化的,带有附属的性质。但物质利益确实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保护公民肖像权,就要对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全面保护。 3、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特征,法人不享有肖像权。另一方面,肖像权具有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上,即公民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以营利为目的或恶意丑化他人的形象而用偷拍、偷画等手段取得他人的肖像,是对肖像专有权的侵犯。其次是体现在肖像使用权的处分上,肖像使用权的处分,是指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使用权的转让。肖像的取得与肖像的使用均专属于肖像权人行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再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原则上都属于对肖像权的侵害。当然,肖像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法律准许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这种使用,必须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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