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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案件,属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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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于可能变质、转移的财产,也有权采取拍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违法采取这些措施以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根据宪法第41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等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这种损害,理应予以赔偿。其赔偿程序与《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3节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相同。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案件,属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1.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 2.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无罪结论。 3.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能证明有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能认为有罪,就是无罪。无罪就应当赔偿。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情形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存疑是指未查清事实,缺少证据;而免责情情形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只是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所以才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形是不需要国家赔偿的。 从根本上讲,虽然证据不足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无法提起公诉的,只能认定是无罪。既然是无罪,那就必须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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