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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三)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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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四)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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