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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全省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规划建设方案,XX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州)区域烈度速报台网规划建设方案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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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灾区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基本农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辅导,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及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二)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立项施工的;(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四)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除的;(五)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截留、挪用、抗震救灾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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