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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法律上叫做:聚众赌博罪。必须要达到以下条件才可立案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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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应予以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获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一般说赌博涉及到的拘留问题,往往会有两方面,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其中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行政拘留。而刑事拘留则就会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通常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时候,司法机关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才会对涉赌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赌博犯罪的立案标准是: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或赌博行为的行为之一;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盈利。这里的聚众赌博通常是组织和吸引许多人赌博,我从中获利。以赌博为行业,是指赌博成,一直赌博,以赌博收入为生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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