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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无法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如果是暂时无力偿还,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否则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 2、债务应当清偿。如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如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无能力偿还是指无任何能力偿还。如果有部分偿还能力,则应当部分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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