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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确定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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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业单位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可、论证的方案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作业单位违法行为纳入其信用管理。
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的广告设施以及车站内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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