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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2、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学生的校园事故责任; 3、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 4、医疗事故...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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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的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推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推定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 2、下列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承担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6、堆放物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7、林木折断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8、窨井管理人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推定。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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