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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非申诉。因此,当事人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果案件...
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发回重审由二审法院来决定。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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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说法。发回重审有不同的情况。 1、一审判决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2、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如果认为原审判决错误,也可以发回重审。 第一种情况,原审判决始终都未生效过。 第二种情况,原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因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因此应当认为原审判决效力终止。
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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