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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杀与催债人的责任

2024-11-19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债务方有不当行为导致追讨过程出现超出了法律范围的情况,并因此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债务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通过追讨债务而采取的行动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底线,尤其是在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债务人的自杀事件发生时,债务方追债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确属自杀,且债务方在自杀前未以言语或行为等方式明显表现出对其债主的放任态度,那么追究其追债方的法律责任就有些不妥。 相反,如果能够证实债务方在债权人采取行动导致其自杀但未能提供及时的救援,进而造成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乃至最终丧失的事实,那么债务方的实施者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申请不成立,则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如果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则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则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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