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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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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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