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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可以跟对方协商,如果可以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协商内容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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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应当负对等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的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应当负次要责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汽车追尾责任的划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其中事故当事人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果当事人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总而言之,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依据汽车追尾事故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车辆损失情况来判定的。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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