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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义务清偿业主拖欠的吗?

2022-10-05
业委会有义务清偿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吗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只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业委会签订的,但是业委会只是代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只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交纳物业费,业委会没有交费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因此,物业公司不能要求业委会替欠费业主交物业费,即便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也将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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