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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工伤认定及鉴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1、鉴定机构:省、地(市)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
残疾鉴定一般是指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而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伤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相关事宜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残疾辅助设备配置鉴定等。两者的鉴定标准也不同。目前,残疾鉴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工伤鉴定一般参照劳动局制定的分级制度进行。而且伤残鉴定可以由伤者自定,工伤鉴定需要到社保局指定的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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