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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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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三)、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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