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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学校是...
可以起诉学校,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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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验小学对学生上课铃声进入教室,没有提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上课铃响的时候,学生进教室也没有指导,室外秩序混乱了。事件发生后,学校没有立即进行紧急救援,等待陈某、杜某的监护人到达后才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没有履行立即救援的义务。实验小学没有履行管理、教育、保护义务,也是造成本案损害的原因之一,没有及时救助受伤的学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好我认为学校没有责任,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是学校组织的活动该学生受伤,学校因该承担责任,本次事故该学生受伤是另外一个学生实施,所以学校没有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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