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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商品房房屋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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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表、管线分布竣工图等。并且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4.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5.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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