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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 2、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3、相对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包括内保和外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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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 2、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3、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相对人需尽到审查是否有公司担保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公司担保的决议,表决权比例是否达标,公司章程中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有限制性规定的义务等事项。尤其是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具有更好的专业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必须要审查和留存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
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 1、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担保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定代表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该担保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包括内保和外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 一、二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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