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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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