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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追诉不应该受时效限制

2022-10-28
受贿169万元人民币,曾当庭一跪,请求法官同意其边住院边接受审查的退休“副厅”、年届7旬的A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4月13日,广州中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4月14日《广州日报》)。A于2006年2月被捕,距当年的受贿已过去10多年,覃本人也已退休近10年。刑法规定,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假如这桩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受贿案不是“东窗事发”,A只需再捱上几年,这个退休“贪厅座”就可以真正的“平安着陆”了——实在是好悬啊!事实上,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也应该实行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加上有些职务犯罪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使得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部分职务犯罪的主体能轻易地度过被追诉的“危险期”。刑法有必要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的追诉不再受时效限制,而实行特殊的“永久追诉”制度,不管任何时候,都要一查到底。这样才能彻底打破腐败分子“平安着陆”的侥幸心理,差点就放跑退休“贪厅座”的惊险一幕也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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