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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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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应当教育和督促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非法煤矿或者煤矿企业违法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故意庇护的;(三)发现对已经批准、许可、验收通过的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者降低标准违法从事有关活动而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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