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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防卫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卫建设...
区分本罪与交通设施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广播电视和公共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主体、对象、手段、故意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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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2、重要的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不可或缺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l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器.15瓦以上的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应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卫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家防卫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 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 2、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l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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