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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
法律上的虐待,特指虐待家庭成员;在幼儿园虐待幼儿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处死刑。一、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虐待儿童的案例越来越多,特别是性侵犯的案例越来越常见,现在我们就算是听到这种案件也是觉得很正常。不,其实这是很严重的,幼儿园虐待儿童能判几年? 一、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二、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1、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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