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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田...
自书遗嘱有瑕疵不合法,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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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才可以。 2、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 (2)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自书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如果不规范、不合法,将影响其法律效力。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
王鑫庄永宏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从而使继承人对房屋面积表述起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案中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原来,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是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继承书》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三面积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等。 去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儿子则认为从《继承书》上看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它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但田某的小儿子则认为,“继承书”上5.3.5是笔误,遗嘱应是指一套三的房屋由其夫妇继承,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归其夫妇所有。 法院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书中载明的遗嘱继承的房屋面积是5.35平方米还是整套房屋。 而庭审查实,田某书写遗嘱时68岁,从其自书遗嘱的文字书写质量看,自书遗嘱人田某的文字书写能力很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及面积单位均未规范书写。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达其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由于田某书写遗嘱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对房屋建筑面积可能不很清楚,其后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按照一般人的常识是不会立遗嘱指定继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还不足一间房屋面积,且继承书上“5.3.5,”之间都有点,结合田某书写能力差的情况及继承书上“住房一套三面积5.3.5,”的提法,将“5.3.5,”理解为53.5平方米较为合理合情。 对被告主张遗嘱记载面积是5.35平方米,其它面积应按法定继承的意见,法院认为其不但证据不足,且亦不合常理,故不予采纳。因此认定该案诉争的遗嘱系自书遗嘱,其书写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内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应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定遗嘱有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自书遗嘱的形式有瑕疵不是一定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该瑕疵能够进行补正的,一般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但如果该瑕疵无法进行补正的,会导致该自书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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