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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最高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的,一般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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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一条专门条款:违约责任。内容如下: 1、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这里的数据最高不超过交易价的20%,如果双方无异议,可以自由确定数值)。 2、违约责任人承担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甲方退还购房款,乙方退回房屋(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在退还购房款时直接扣除违约金)。注意: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后定金原则失效(定金原则:买受人违约定金不退,业主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原则适合在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一旦签订正式合同,则履行违约条款。一般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定金)。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所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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