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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和监护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监护权,另一方取得探视权,因此两项权利相对独立。抚养子女不得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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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和探望权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只是叫法不同。 探视权和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综上,你完全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
探视权与探望权没有什么区别,探视权就是探望权,叫法不同。探望权是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形成的,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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