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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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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牵连犯的构成条件包括:1。牵连犯必须有两种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行为人只有实施几种行为,才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一种行为,就不能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牵连犯的几种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几种行为之间的手段、目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3、牵连犯的几种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其中包括: (1)策划犯罪行动方案; (2)勾结共同犯罪人; (3)事先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者引诱被害人到达犯罪地点; (5)事先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6)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等等。 2、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为着手实施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对于是否具有牵连关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仅仅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例如,行为人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了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而使用了该枪支。两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牵连关系,但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故应否认牵连犯的成立。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目前,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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