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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1、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不采纳。2、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划分责任不当的,法院应予以纠正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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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可诉性,只能在该认定书作出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且仅限一次。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和管理部门是公安部门不是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这种情况很不好办!说实在的,现在的事故处理方面的规章,对交警来说,基本上是只享受权力,不需要承担一点点责任的,所以基本上事故处理的交警部门多数胡作非为(我曾经写过这方面的文章),另外虽然法院可以改动,但法官基本上不改,因为,有些案件的痕迹鉴定速度鉴定是错的,社会有基本没有公立的中介机构承担这方面的鉴定,而法院又无权要求交警部门重新鉴定或测量,所以法院即使发现事故认定书有问题了,也不敢改,何况在当今这个腐败非常严重的社会,法官当然要避嫌,所以基本不改!如果涉及的案子数额非常严重,可以研究一下,否则你就认了吧!因为难度太大,(主要是由于体制和法规造成的)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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