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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规划国土行政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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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所属场地的管理单位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但市、区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每周开放时间少于五十六小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未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开放的,由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管理单位处以两万元罚款。
民办中小学体育场和体育馆的开放,可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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