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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合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就目前来讲,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民间借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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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
第九条是关于生效要件的规定。第五种情形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的不违法的支付方式,因这社会在发展谁也无法预测明天会有什么样的支付方式出现,就像以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的都符合本条规定《最高院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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