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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
离婚一般是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但是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除外,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协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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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如果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向法院举证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行为。
视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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