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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根据不同地貌类型区的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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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都应当遵从水土保持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流失治理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并开展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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