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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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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可以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最高院的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所提及的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凡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都有司法鉴定机关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民间的鉴定,属一种普通民事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属于〈最高院证据若干规定〉中所指的鉴定。事实上,医疗事故鉴定书也不可能由每位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这是因为,医鉴结论的形成以专家意见之“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鉴定书存在不同意见的专家,如强制性要求其在鉴定书上签名,就违背了专家对鉴定意见保留自己不同看法的自主意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鉴定委员会综合专家小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多数意见做出决议,并将专家意见保存归档,由医学会盖章签发鉴定书,这是完全符合程序,也符合鉴定精神。 关于医疗案件,由医院证明其没有过失,其诊疗行为和病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医学会一旦出具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医院就完成了他的举证义务,如果这时患方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说明鉴定结论失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法院就有可能采信该鉴定结论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所以相对于患方而言,不能一味地等医院出具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应主动出击,寻找相关医学依据证明医院存在诊疗上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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