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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
起诉离婚即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法院立案之后,当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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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答辩书应当注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书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民事案件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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