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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3、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企业基础资料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 2、企业简况、法定代表人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 3、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 4、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 5、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简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或技术产品说明书等技术鉴定资料; 6、企业销售网络分布情况; 7、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8、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 二、产权资料 1、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变更注册法律文书; 2、商标图案及释义; 3、涉及商标产权关系的相关批文或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 三、财务资料 1、企业近年(含评估基准日)财务年度报表以及财务年度分析报告; 2、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3、企业历年商标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 3、企业未来五年商标产品规划,追加投资计划; 4、企业未来五年商标产品收益预测(C表)以及预测说明; 四、其它资料 1、注册商标基本情况调杳表(见附表); 2、商标续展承诺书; 3、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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