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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缩短缓刑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
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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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缩短缓刑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爱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法律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
社区矫正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缩短缓刑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爱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法律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缓刑期间要注意: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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